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以及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進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市政府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而設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業發展、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專項補助性資金。
第三條 (標準)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資金渠道)
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部門預算。
第五條 (資金屬性)
專項資金屬政府財政資金,應當按照財政預算資金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條 (資金安排原則)
專項資金的安排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產業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條 (管理部門)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會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監督制度)
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管理,并主動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及使用范圍
第九條 (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本市依法設立的中小企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第十條 (使用范圍)
專項資金的主要使用范圍是:
(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開展產業結構優化、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等產業升級配套的項目,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集聚區內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節能降耗項目(以下簡稱地方特色產業項目),中小企業應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項目,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等拓寬融資渠道的項目,以及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培育項目。
(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國家級中小企業會展、市級中小企業專業培訓等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
(三)國家明確支持的其他中小企業項目。
(四)經市政府批準需要扶持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除外規定)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十二條 (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無償資助、獎勵的方式安排使用。項目單位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申請多種專項資金支持方式:
(一)貸款貼息。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中小企業產業升級配套項目和地方特色產業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二)無償資助。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中小企業產業升級配套項目、地方特色產業項目、應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項目、公共服務平臺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
(三)獎勵。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渠道的項目、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服務體系建設項目、改制上市培育項目,一般采取獎勵方式。
第十三條 (貸款貼息的額度)
貼息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四條 (無償資助的額度)
無償資助的項目適用以下額度:
(一)產業升級配套項目,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10%;
(二)地方特色產業項目,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30%;
(三)應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項目,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軟硬件投資的30%;
(四)公共服務平臺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30%。
每個項目的資助額度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對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資助額度一般按照項目合同金額確定;符合有關招投標文件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招投標。
第十五條 (獎勵的額度)
獎勵的項目適用以下額度:
(一)拓寬融資渠道的項目,獎勵額度一般不超過評級費、法律服務費、審計費、擔保費等中介服務費用的50%;每個項目獎勵額度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二)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獎勵包括業務獎勵、保費獎勵。業務獎勵額度一般不超過上一年度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總額的2%,保費獎勵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每個項目獎勵額度最多不超過800萬元。
(三)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獎勵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實際發生額的50%;每個項目獎勵額度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四)改制上市培育項目,每個項目的獎勵額度最多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六條 (區縣配套)
各區(縣)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及評審
第十七條 (項目指南)
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根據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指南,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并在“上海中小企業”網站發布。
第十八條 (中小企業申報條件)
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中小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企業治理結構完善;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環保節能達標;
(五)申報的項目符合專項資金當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六)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十九條 (服務機構申報條件)
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為中小企業服務的相應業務資格;
(二)熟悉國家和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專業的中小企業服務人員及服務設施,在涉及的服務領域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四)遵紀守法,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五)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二十條 (申報流程)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按照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指南進行申報。其中,市稅務直屬分局征管的企業向市經濟信息化委申報;區(縣)稅務局征管的企業向區(縣)經委申報。凡向區(縣)經委申報的項目,由區(縣)經委征求同級財政部門的意見后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條 (項目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建立專家評審制度。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技術、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專家,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臺,依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五章 專項資金預算申報與調整
第二十二條 (預算申報)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結合產業特點、區域分布等情況綜合平衡,確定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劃,并按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 (預算調整)
專項資金預算經批準后,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專項資金預算總額的,按照部門預算調整的要求和程序報批。
第六章 專項資金的撥付
第二十四條 (撥款申請)
對經批準的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獎勵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年度預算,在批準的支持額度內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
第二十五條 (資金撥付)
市財政局按規定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七章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管理合同)
對專項資金支持額度為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市經濟信息化委、區(縣)經委應當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管理合同。
項目管理合同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和承擔企業、項目履行期限、項目內容和主要經濟指標、驗收標準、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和額度、經費開支范圍、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 (項目管理費用)
專項資金項目的專家評審、項目管理、驗收等相關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總額的1%從嚴控制。
第二十八條 (驗收)
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當在2個月內報送項目完工情況及其他相關資料。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項目驗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變更和撤銷)
專項資金項目發生重大事項變更,應當由項目單位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除不可抗力外,項目因故撤銷的,項目單位應當將已撥付的資金上交市財政局。
第八章 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 (財務管理要求)
專項資金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作相應的會計核算,嚴禁超范圍、超標準開支。
第三十一條 (資金監督和審計要求)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實行監督管理和追蹤問效。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或者社會審計機構對上年度獲專項資金支持的完工項目進行審計抽查。對專項資金支持額度為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審計抽查的比例應當不低于50%;對專項資金支持額度為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審計抽查的比例應當不低于30%。
第三十二條 (法律責任)
專項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擠占、截留和挪用。對經審計發現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專項資金的,將追回全部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取消該單位3年內申請專項資金的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