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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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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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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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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前款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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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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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中“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本市場,逐步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精神,指導、規范風險投資活動,推動風險投資事業的健康發展,現就建立風險投資機制提出以下意見;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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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管理的若干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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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信用擔保管理的范圍 貸款信用擔保管理的范圍為:由政府出資為主、依法設立、主要從事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以及政府為實現特定政策目標獨立出資或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并委托擔保機構運作的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 上述擔保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自愿、公平、安全、穩健、市場化運作的原則,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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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本規定所稱的小企業,是指符合市統計局制定的《小企業劃分標準》的本市小企業。本規定所稱的貸款信用擔保,是指小企業在向銀行融通資金活動中,根據合同約定由擔保機構以保證的方式提供信用保證,保障貸款銀行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