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1、《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收政稅所[2009]14號)
3、《關于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滬國稅[2009]19號)
(二)認定條件
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以下企業則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業;(2)核定征收企業;(3)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三)優惠方式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符合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中規定的八大類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試行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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