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滬府發〔2000〕54號)
3、上海市信息化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關于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滬信息辦法〔2001〕50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5、信息產業部印發《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
6、信息產業部印發《軟件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5號)
(二)軟件企業認定
1、認定條件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8)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2、優惠方式
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軟件產品登記
1、認定條件
(1)取得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2)(已取得國家版權局下發的該產品著作權受理通知書可視同軟件著作權,可作為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隨同提交)
(3)由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4)由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單位提出軟件產品登記申請。
2、優惠方式
軟件產品經登記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