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1、《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發〔2004〕52號)
2、《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程序》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滬科〔2009〕586號)
3、《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財企[2006]66號)
4、《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專項貸款財政貼息試行辦法》(滬財企[1998]272號)
(二)認定條件
無論內資或外資,凡具備以下條件均可申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1、符合《上海市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指導目錄》要求;
2、具有專利等知識產權,所有權歸屬清晰;
3、申報項目技術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
4、項目正處在轉化階段,尚未形成產業化。
其中,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利用國內科技成果(或專利)在本市實施轉化的;
。2)在引進國外成果消化吸收的基礎上進行二次開發的,并形成新技術、新產品;
。3)引進國外尚未轉化的高科技成果(或專利)在本市實施轉化的;
。4)自行研制開發并獲得專利的科技成果。
(三)優惠方式
1、 具有已經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享受上海地稅部分的“五免三減半”的政策優惠。
2、有其它知識產權的,含著作權的: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享受上海地稅部分的“三免二減半”的優惠政策。
3、給予貸款貼息:在認定后的三年內,以項目為單位取得銀行貸款的,給予不超過基準利率50%的貸款貼息。(成果轉化企業為內資企業)
4、人才引進:對于參加項目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可以辦理上海市人才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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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對每月10日前受理的項目在當月組織專家評審,10日以后受理的項目則順延至下個月參加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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