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1、《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滬府發[2006]12號)
2、《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其環境建設(火炬)“十一五”發展綱要》(國科發火字〔2007〕146號)
(二)申報條件
1、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環境建設項目
(1)在本市注冊,且經國家科技部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和特色產業基地、上海市科委認定的科技園區、市區縣政府批準建設的特色產業基地管理運營機構(獨立法人機構)可以申報環境建設項目。
(2)申報單位具有完善的服務機制管理辦法和管理規章;具有針對基地內企業的服務內容;具有較強的專業服務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團隊,已有較為成功的服務案例。
(3)項目具有專業技術特色,還要具有共享、公平、開放等公共特性,共享機制及服務模式合理可行,對基地產業聚集和集群創新有較強的支撐和促進作用。
2、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示范項目
(1) 申請單位必須是注冊在本市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骨干企業,骨干企業要有較好的籌資、信貸能力,骨干企業由基地管理機構認定,報市科委備案。
(2)項目技術產權明晰,技術水平高,具有較高的創新性和先進性,市場應用前景好。
(3)項目技術成熟,項目已達到中試水平或已進行成果登記。
(4)項目實施期不超過兩年,年銷售收入不低于2000萬。
3、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一般項目
(1) 申請單位必須是注冊在本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有一定的產業基礎和有較好的籌資、信貸能力。
(2)項目技術產權明晰,技術水平高,具有較高的創新性和先進性,市場應用前景好。
(3)項目技術成熟,項目已達到中試水平或已進行成果登記。
(4)項目實施期不超過兩年,年銷售收入不低于2000萬。
(三)資助方式
給予一定的資金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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